驰名商标认定解析:行政与司法路径的比较


引言:驰名商标的法律价值与保护意义
驰名商标作为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业标识,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日益凸显,其认定路径的选择、培育过程的规划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已成为企业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驰名商标的培育过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一、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制度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指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部门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的主体与程序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部门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体而言:

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负责驰名商标认定。
商标评审部门:在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负责驰名商标认定。


(二)行政认定的原则与标准
行政认定严格遵循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的原则。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并非主动授予的荣誉称号。

认定驰名商标需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主要包括: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规定,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请求,如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注册商标需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近三年广告宣传材料、销售收入及市场占有率数据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认定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在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

(一)司法认定的适用情形与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符合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司法认定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请求,并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认定时同样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二)司法认定的效力与限制
司法认定的效力具有个案性,即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一规定体现了驰名商标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的原则,避免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

司法实践中,对于曾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但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则既尊重先前认定的事实,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抗辩权利。

三、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分析
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两种路径,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认定途径。

(一)启动方式与程序差异
行政认定只能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三个特定程序中启动,遵循严格报送制度。

司法认定则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由当事人直接向受理法院提出,程序相对简便灵活,可与侵权纠纷的解决同步进行,效率较高。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一并主张商标驰名并提供证据,避免了单独启动行政程序的时间成本。

(二)认定效力与适用范围
行政认定通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公示效力,商标局作出的驰名商标认定批复可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商标局的认定批复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司法认定的效力主要限于个案,但在实践中,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事实在后续案件中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受理机关可结合相关证据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三)证据要求与审查标准
行政认定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和具体,《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详细列举了各类证据材料的具体要求,如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销售收入数据等,并要求地方工商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逐级核实。

司法认定的证据审查则更具灵活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并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四)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行政认定错误或不当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对于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司法认定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部分,当事人可通过上诉程序寻求救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后,当事人不得将该认定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驰名商标的培育过程
驰名商标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在商标设计、使用、宣传等各个环节进行科学规划和持续投入。

(一)商标的规划与注册
企业应在成立初期就重视商标规划,选择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和记忆的商标,并及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设计应避免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考虑到驰名商标认定对商标使用时间的要求(注册商标需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企业应尽早启动商标注册和使用,为日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奠定基础。

(二)持续使用与证据留存
持续稳定的商标使用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核心因素之一。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商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证据留存制度,妥善保存能够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广告合同、参展证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材料在日后的驰名商标认定中具有关键作用。

(三)宣传推广与市场培育
广泛的宣传推广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制定系统的品牌宣传策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不断扩大商标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在宣传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留存宣传工作的证据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这些材料能够有效证明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

(四)市场拓展与品牌维护
企业应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拓展销售区域、提升市场份额等方式,不断增强品牌实力和市场影响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数据,都是证明商标驰名的重要证据。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维权机制,及时制止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也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驰名商标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法律风险。
(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因此,企业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务必真实可靠,杜绝伪造或篡改证据的行为。

(二)避免滥用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而非授予企业一种荣誉称号。《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 “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无限扩张,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划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 “今日头条” 诉 “今日油条” 案中明确指出,即使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应考虑商标的显著程度、在被诉商标使用领域的知晓程度、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企业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应客观评估自身商标的知名度和被诉行为的关联性,避免盲目扩大保护请求。

(四)重视权利维护与证据更新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企业应持续关注市场动态,及时维护自身商标权利。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应注意保存后续使用、宣传的证据材料,证明商标知名度的延续性。在后续维权中,这些证据材料能够有效支持驰名商标的再次认定或保护。

(五)正确认识认定的个案效力
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都具有个案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这意味着一次认定仅对该案件有效,不能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企业在后续维权中,仍需根据具体案情重新提供证据证明商标驰名的事实。

六、结语:驰名商标保护的趋势与建议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将更加完善,保护标准将更加明确。

对于企业而言,应将驰名商标培育作为长期战略,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规范商标使用等方式,自然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认定路径,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应坚持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原则,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合理确定保护范围,既要防止驰名商标权利被侵害,也要避免权利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只有企业、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才能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作用,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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