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短剧行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增长。但在繁荣背后,短剧行业也面临着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侵权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实践中,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然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尚不完善,导致不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差异,难以对短剧著作权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深入研究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短剧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探讨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研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并提出完善短剧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规则的建议,以期为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短剧;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规则;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短视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短视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和娱乐的重要方式。在短视频的浪潮中,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视听艺术形式,以其短小精悍、情节紧凑、题材多样等特点,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成为网络视听行业的新热点。
据相关数据显示,2024 年我国短剧市场规模达到了 200 亿元,较上一年增长了 110%,预计 2025 年市场规模将突破 300 亿元。短剧的用户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截至 2024 年底,我国短剧用户规模已超过 5 亿人,占网络视频用户总数的 40% 以上。短剧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为创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创作空间,也为观众带来了全新的视听体验。
但在短剧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短剧的制作门槛较低、传播速度快、监管难度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据不完全统计,202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超过 5000 件,较上一年增长了 80%,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短剧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尚不完善,导致不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法院在认定侵权时过于严格,要求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情节、人物、台词等方面高度相似,否则不认定侵权;有的法院则过于宽松,只要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就认定侵权。这种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
因此,深入研究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规则,明确侵权的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对于保护短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短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短剧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探讨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研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并提出完善短剧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规则的建议,以期为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短剧的概念与特点
2.1 短剧的定义
短剧是指单集时长较短,通常在 10 分钟以内,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和主题思想的网络视听作品。短剧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包括剧情类、喜剧类、悬疑类、科幻类等多种题材,涵盖了现实生活、历史文化、奇幻冒险等多个领域。与传统的电视剧、电影相比,短剧更注重情节的紧凑性和吸引力,能够在短时间内抓住观众的眼球,满足观众碎片化的娱乐需求。
2.2 短剧的特点
短剧的制作成本相对较低,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与传统影视剧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制作成本相比,短剧的制作成本通常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这主要是因为短剧的拍摄周期较短,一般在几天到几周内即可完成,不需要搭建复杂的拍摄场景,也不需要邀请知名演员参演,从而大大降低了制作成本。较低的制作成本使得更多的创作者能够参与到短剧的创作中来,为短剧市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作品。
短剧的单集时长较短,一般在 10 分钟以内,有的甚至只有 1-2 分钟。这种短小精悍的特点使得短剧能够更好地适应观众碎片化的娱乐需求。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人们很难抽出大量的时间来观看传统的电视剧或电影,而短剧则可以让观众在短暂的休息时间里,轻松地观看一个完整的故事,获得娱乐和放松。短剧的情节紧凑,节奏明快,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观众的注意力,激发观众的观看兴趣。
短剧的传播渠道主要是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观众可以通过短视频平台、在线视频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观看短剧。与传统的影视剧通过电视台、电影院等渠道传播相比,短剧的传播更加便捷、快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观众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观看短剧,大大提高了短剧的传播效率和覆盖面。短剧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的分享功能,实现病毒式传播,迅速扩大影响力。
短剧的题材丰富多样,涵盖了现实生活、历史文化、奇幻冒险、悬疑推理等多个领域,能够满足不同观众的兴趣爱好。在现实生活题材方面,短剧可以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反映普通人的生活故事,引发观众的共鸣;在历史文化题材方面,短剧可以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展现历史事件和人物,传播传统文化;在奇幻冒险题材方面,短剧可以创造出各种奇幻的世界和角色,满足观众的想象力;在悬疑推理题材方面,短剧可以通过紧张刺激的情节,吸引观众的注意力,激发观众的好奇心。丰富多样的题材使得短剧具有更广泛的受众群体。
三、短剧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3.1 视听作品的认定标准
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一系列的画面,这些画面能够连续播放,形成动态的视觉效果;二是画面可以伴有声音,也可以没有声音;三是作品需要借助适当的装置进行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如通过电视、电影放映机、互联网等媒介传播。
3.2 短剧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短剧通常由一系列连续的画面组成,这些画面通过剪辑、配乐等手段,形成了具有一定情节和主题的故事。短剧的画面可以伴有对话、音乐、音效等声音,增强了作品的表现力和感染力。短剧需要借助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传播,观众可以通过短视频平台、在线视频网站等渠道观看短剧。因此,从构成要件来看,短剧完全符合视听作品的定义,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3 短剧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短剧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短剧的制作过程中,制片人通常负责筹集资金、组织拍摄、后期制作等工作,对短剧的创作和完成起到了主导作用,因此一般享有短剧的著作权。但如果编剧、导演等作者与制片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4.1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原则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接触 + 实质性相似” 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原则。“接触” 是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原作品。这种接触并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实际阅读、观看或使用过原作品,只要有合理的可能性接触到原作品即可。例如,原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在网络上可以轻易获取,或者原作品在行业内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人所在的领域与原作品相关,那么就可以推定被控侵权人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 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之处。这里的表达包括作品的情节、人物、台词、画面、音乐等方面。判断实质性相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能仅仅依据个别元素的相似来认定侵权。
4.2 “接触” 的认定
在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认定 “接触”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原作品的发表时间和传播范围。如果原作品在短剧创作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传播,那么可以推定被控侵权人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例如,原作品在知名的视频平台上发布,拥有较高的播放量和关注度,而被控侵权人也经常使用该视频平台,那么就可以认为被控侵权人有接触原作品的机会。二是被控侵权人的创作背景和行业关系。如果被控侵权人与原作品的创作者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在创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原作品,那么也可以认定有接触的可能性。比如,被控侵权人是从事短剧制作的专业人员,与原作品的创作者参加过相同的行业活动,或者在同一创作团队中工作过,那么他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就较大。三是是否存在直接接触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曾经直接阅读、观看或使用过原作品,那么 “接触” 的认定就更加明确。例如,有证人证明被控侵权人曾经观看过原作品,或者在被控侵权人的创作资料中发现了原作品的相关内容。
4.3 “实质性相似” 的判断方法
整体观感法:整体观感法是指从普通观众的角度出发,对两部作品进行整体的观察和感受,判断它们在整体上是否给人以相似的印象。这种方法注重作品的整体效果,不局限于对个别元素的比较。在运用整体观感法时,需要考虑作品的主题、情节、人物形象、风格等方面。如果两部作品在这些方面整体上相似,给普通观众的感觉基本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例如,两部短剧都是以校园爱情为主题,情节发展相似,人物形象和性格特点也较为接近,整体风格都轻松幽默,那么从整体观感上就可以认为它们存在实质性相似。
抽象过滤对比法:抽象过滤对比法是先将两部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如思想、主题、事实、公有领域的素材等抽象出去,然后对剩下的受保护的表达部分进行对比。在短剧侵权判断中,需要先排除那些属于思想层面的元素,如短剧所传达的价值观、情感等,以及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如常见的历史事件、民间故事等。然后对剩下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台词、画面等表达元素进行细致的对比。如果这些表达元素在两部作品中存在大量相似之处,且相似部分达到了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例如,两部短剧中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 —— 职场奋斗,但这属于思想层面,不受著作权保护。在排除这个主题后,发现两部短剧在具体的职场情节设置、人物关系构建、关键台词等方面都非常相似,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综合判断:在实际判断短剧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整体观感法和抽象过滤对比法。首先通过整体观感法对两部作品有一个初步的整体判断,如果整体上感觉相似,再运用抽象过滤对比法对具体的表达元素进行详细分析和对比,确定相似的程度和比例。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作品的创作时间先后顺序、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合理的抗辩理由等。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准确判断短剧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认定侵权是否成立。
五、司法实践中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常见类型
5.1 抄袭剧本情节与人物设定
在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抄袭剧本情节与人物设定是较为常见的侵权类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节省创作成本,直接抄袭他人剧本中的故事情节和人物设定,稍作修改后用于自己的短剧创作。这种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5.2 未经授权改编其他作品
未经授权改编其他作品也是短剧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短剧创作者可能会将他人的小说、漫画、影视作品等进行改编,制作成短剧,但未获得原作者的授权。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5.3 切条搬运与盗版翻拍
切条搬运是指将他人的短剧作品进行切割,选取其中的片段,然后在其他平台上进行传播。盗版翻拍则是完全按照他人的短剧进行重新拍摄,制作出与原短剧相似的作品并进行传播。这两种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一些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大量切条搬运他人短剧的现象,这些搬运者将热门短剧的精彩片段切割下来,配上简单的文字说明,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以获取流量和收益。盗版翻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制作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未经授权就对热门短剧进行翻拍,甚至连剧情、画面都与原短剧高度相似。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短剧市场的正常秩序。
5.4 AI 辅助创作引发的侵权争议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 辅助创作在短剧制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AI 可以帮助创作者生成剧本、设计画面、选择音乐等,提高创作效率。但 AI 辅助创作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争议。一方面,如果创作者在使用 AI 工具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作为训练数据,那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例如,一些 AI 剧本生成工具可能会抓取大量已有的剧本作品进行学习和训练,然后根据用户的需求生成新的剧本。如果这些被抓取的剧本中有未经授权的作品,那么使用该 AI 工具生成剧本的创作者就可能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即使 AI 生成的内容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内容与他人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创作者无法证明其具有独创性,那么也可能会面临侵权指控。例如,某创作者使用 AI 生成了一部短剧的剧本,该剧本在情节和人物设定上与另一部已有的短剧非常相似。在这种情况下,该创作者需要证明 AI 生成的剧本具有独创性,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AI 辅助创作引发的侵权争议给短剧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
六、完善短剧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规则的建议
6.1 明确 “实质性相似” 的量化标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实质性相似” 的判断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存在较大差异。为了提高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必要明确 “实质性相似” 的量化标准。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规定在判断短剧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应综合考虑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比例、重要性等因素。例如,可以规定当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中相似的情节、人物、台词等表达元素占原作品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如 30% 以上),且这些相似部分对作品的整体表达具有重要影响时,即可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但需要注意的是,量化标准只是一个参考,不能完全机械地套用,还需要结合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6.2 加强对新兴侵权行为的研究与规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短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兴的侵权行为,如 AI 辅助创作引发的侵权、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盗版传播等。这些新兴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含量高、监管难度大等特点,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这些新兴侵权行为的研究,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明确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侵权责任。对于 AI 辅助创作引发的侵权,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使用 AI 工具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对于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盗版传播的行为,应研究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踪,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同时,加强与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的合作,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监测等,对新兴侵权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提高监管效率。
6.3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不应仅仅依赖于司法诉讼这一种途径,还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可以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鼓励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简便、效率高、保密性好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在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中的作用。行业协会和调解组织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的调解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纠纷。还可以探索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6.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对跨境侵权问题
随着短剧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跨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将侵权的短剧作品传播到国外,或者未经授权将国外的短剧作品引入国内,侵犯了国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侵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为我国短剧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合作,建立跨境侵权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司法协助机制,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鼓励国内的短剧企业加强与国外同行的合作与交流,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合作创作协议等方式,合法使用国外的短剧作品,同时将我国优秀的短剧作品推向国际市场,提升我国短剧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七、结论
短剧作为一种新兴的视听艺术形式,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视听体验,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短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严峻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短剧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规则的研究,明确了短剧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探讨了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的侵权判定标准,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并提出了完善司法认定规则的建议。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加强对短剧著作权的保护。政府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企业应增强版权意识,加强版权管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应提高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自觉抵制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社会氛围。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短剧市场环境,促进短剧行业的持续繁荣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多优秀的短剧作品,推动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