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玄霆公司”,隶属阅文集团),被告为叶某某及温州某回收店等主体。涉案作品为阅文集团白金作家 “我吃西红柿” 创作的《吞噬星空 2:起源大陆》,该作品系畅销小说《吞噬星空》的续作,自 2024 年 4 月 3 日起在阅文集团旗下起点中文网连载,前 60 章为免费章节,后续章节采用付费订阅模式。经授权,玄霆公司享有该作品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 年 8 月,玄霆公司发现微信公众号 “起源大陆更新” 及微信小程序 “起源大陆全本” 未经许可传播涉案小说章节;同年 9 月,玄霆公司通过第三方调解中心向账号实际经营者叶某某送达调解通知,但叶某某拒绝调解且未停止侵权,反而通过公众号引流至小程序的方式持续更新,后续更推出新小程序 “澹台岚”,要求用户观看广告后方可浏览部分章节。2025 年,玄霆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 “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索赔。
被告叶某某辩称,其仅传播部分章节且非商业用途、未赚取广告费,同时主张作者名气小、浏览量低、未造成实质损失,且称温州某回收店等被告对侵权行为不知情,系其借用名义注册账号。温州某回收店等被告未作答辩。
二、侵权行为与责任认定的核心逻辑
鹿城区法院围绕 “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民事责任如何划分” 两大焦点展开审理,最终明确被告构成侵权且需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逻辑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侵权行为成立的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最早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即涉案作品上架起点中文网仅 12 天后)便同步传播最新章节,侵权行为持续至 2025 年 1 月,时长累计 8 个月;期间,被告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通过 “注销旧主体、注册新小程序” 的方式规避责任,属于典型的 “恶意持续侵权”。此外,已取证的 149 个侵权章节存在较高阅读量,客观上分流了正版平台用户,损害了玄霆公司的订阅收益,侵权后果具有实质性。
(二)责任主体的连带认定
针对叶某某 “温州某回收店等被告不知情” 的抗辩,法院未予采纳。从实践逻辑看,公众号与小程序的注册需依托主体资质,叶某某以温州某回收店等主体名义注册侵权账号,该行为使侵权行为得以 “合规化” 掩盖,相关主体虽未直接参与运营,但提供了身份资质便利,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支持,故法院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双轨制” 赔偿的适用解析:法律依据与实践创新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鹿城区法院首次在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案中明确适用 “惩罚性赔偿 + 法定赔偿” 的 “双轨制” 赔偿模式,其适用过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司法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精细化探索。
(一)“双轨制” 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双轨制” 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被告侵权行为构成 “故意且情节严重”,二是部分侵权行为可通过证据量化损失、部分因证据缺失难以量化。本案中,被告的 “恶意持续侵权” 符合 “故意且情节严重” 的要件,而侵权章节存在 “有阅读量” 与 “无阅读量” 两类情形,为 “双轨制” 适用提供了事实基础。
(二)“双轨制” 赔偿的具体计算
法院根据证据情况对侵权损失进行拆分计算:
有阅读量章节的惩罚性赔偿:针对 149 个可取证阅读量的章节,以 “对应浏览量 × 对应付费章节订阅价格” 计算玄霆公司的损失基数,再依据被告恶意程度适用 2 倍惩罚性赔偿,确保 “每一个侵权点击都被定价”,直接关联侵权行为与权利人实际损失。
无阅读量章节的法定赔偿:针对 41 个无法获取阅读量的章节,法院结合作品知名度、侵权时长、被告主观恶意等因素,通过法定赔偿酌情确定损失数额,避免因部分证据缺失导致权利人 “维权无门”。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 9.14 万余元及合理开支 1.24 万余元,合计 10 万余元,该结果既填补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又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了侵权成本。
四、判决的多维价值:对权利人、行业与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对侵权行为的震慑:打破 “违法成本低于收益” 的困局
在传统赔偿模式下,侵权人常以 “证据不完整、损失难计算” 为由规避惩罚性赔偿,导致 “盗版一本万利” 的乱象。本案中,“双轨制” 赔偿明确 “即使损失无法完全量化,仍可对已证实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直接打破了侵权人的规避逻辑。如主审法官陈宏所言,该模式使 “盗版者的违法成本高于侵权收益”,对重复、规模化的网络文学盗版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 本案判决生效后,叶某某主动在起点读书 APP 发布道歉声明,承诺不再侵权,正是震慑效果的直接体现。
(二)对权利人的维权赋能:降低举证难度,优化维权路径
网络文学盗版具有 “传播快、碎片化、取证难” 的特点,权利人往往因无法全面固定证据而难以获得足额赔偿。本案中,“双轨制” 赔偿允许权利人对 “已固定证据部分精确计算损失、难计算部分合理推定”,大幅降低了举证门槛。对玄霆公司而言,其无需证明所有侵权章节的阅读量,仅需提供部分章节的有效证据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为后续网络文学权利人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也呼应了阅文集团 “技术 + 法律” 反盗版体系的需求 —— 目前阅文集团已将重点防护书籍扩至 1.2 万本,但反盗版形势仍严峻,该案判决为企业维权提供了司法支撑。
(三)对司法实践的示范:传递从严保护数字版权的态度
网络文学是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盈利模式依赖章节订阅费,盗版行为直接冲击产业根基。本案中,法院以 “单章阅读量 × 正版订阅单价” 作为损失计算标准,将 “每章盗版更新” 与 “权利人收益损失” 直接挂钩,清晰传递了 “依法从严保护数字版权” 的司法态度。该判决不仅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更向社会释放了 “尊重原创、打击盗版” 的信号,有助于推动网络文学行业形成 “正版优先” 的生态 —— 毕竟,只有当盗版无利可图、原创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作家才更有动力创作优质内容,读者才能获得稳定的阅读体验,行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案例启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 “持久战” 路径
本案虽以权利人胜诉告终,但仍折射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期挑战:侵权手段不断迭代(从公众号到小程序,再到 “广告引流” 模式)、侵权主体分散(个人与企业主体混同),需构建 “司法 + 企业 + 平台” 的协同治理体系。
从司法层面看,需进一步推广 “双轨制” 赔偿的适用场景,明确 “故意”“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如侵权时长超 6 个月、收到通知后仍换主体侵权等可直接认定为 “恶意”),减少同案不同判;从企业层面,阅文集团等版权方需持续强化技术防控(如 AI 监测盗版链接、区块链存证),降低取证成本;从平台层面,微信等流量平台需完善账号注册审核机制,避免资质被滥用,同时建立侵权内容快速下架通道,从源头遏制侵权传播。
总之,本案不仅是一起单纯的著作权侵权案,更是我国数字版权保护从 “补偿性保护” 向 “惩罚性保护” 升级的缩影。唯有通过司法、企业、平台的协同发力,才能真正打好网络文学反盗版的 “持久战”,守护原创者的心血,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