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的司法语境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其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中首次引入 “书证提出命令” 制度,且实现了赔偿数额认定的精准化,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例。该案不仅清晰展现了商标侵权判定的逻辑路径,更在证据规则运用与惩罚性赔偿裁量方面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商标混淆到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违法性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呈现 “商标使用 + 企业字号” 的复合性特征,法院的认定逻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严格保护。从商标侵权角度看,原告小米科技的 “小米” 商标在手机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其跨类保护范围可及于与手机相关的充电器、移动电源等商品。被告在天猫店铺销售 182 款被诉商品时,不仅在商品页面左上角持续使用 “小米数码专营店” 字样,更在 114 款商品标题中突出标注 “小米”“小米专营店” 等标识,销售金额达 1.35 亿元。这种使用方式显然超出了合理描述范围,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被告企业名称为 “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其 “小米” 字号与原告在先知名字号完全相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成立于 2012 年,晚于原告 “小米” 品牌的市场布局与知名度积累,其登记并使用 “小米” 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双重侵权行为的认定,既坚守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边界,又有效遏制了 “傍名牌” 的恶意竞争行为,彰显了司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二、证据规则的突破:书证提出命令破解赔偿基数认定难题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长期面临 “原告举证难、被告藏证据” 的困境,核心症结在于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成本核算、利润率等)多由被告掌握,形成 “证据结构性偏在”。本案中,法院通过 “书证提出命令” 制度的创新应用,成功打破了这一僵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书证提出命令允许法院在当事人申请下,责令持有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推定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被告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但利润率的计算需依赖被告的进货凭证、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法院据此向被告发出书证提出命令,明确要求其提交上述材料,同时释明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法院依法推定原告关于利润率的主张成立,并参照同行业企业 30.78% 的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这一操作不仅解决了赔偿基数认定的关键难题,更通过制度设计倒逼侵权方履行举证义务,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能力,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扫清了事实障碍。作为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该案的实践表明,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是破解知识产权赔偿困境的关键。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掌握证据的一方,既能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能提升司法效率,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证据采信范式。
三、惩罚性赔偿的裁量:比例原则下的精细化适用
惩罚性赔偿的核心在于 “惩罚恶意、预防再犯”,其适用需满足 “侵权故意 + 情节严重” 的要件,且赔偿倍数需与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本案中,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裁量体现了 “精细化” 与 “比例原则” 的统一。在赔偿基数方面,法院以被告 1.35 亿元侵权销售额为基础,结合 30.78% 的利润率,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一基数的确定既考虑了被告直接使用 “小米” 标识的侵权行为,又排除了仅标注 “适用于小米” 的合理描述部分,确保了基数的精准性。在惩罚倍数方面,法院综合考量多项因素:一是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其在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且在被投诉后仍继续侵权;二是侵权情节严重,涉及商品达 182 款,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销售金额巨大,还通过招商扩大侵权范围;三是侵权获利巨大,存在再次侵权的高风险。基于此,法院酌情适用 3 倍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总额 3000 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量时既肯定了原告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也认可了被告在经营中的付出,避免了 “惩罚过度”。同时,法院还兼顾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为更严重的侵权行为预留了适用更高倍数的空间,体现了裁判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四、案例的示范意义:从个案公正到制度引导
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的公正裁决,更在于其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市场行为的引导作用。对司法实践而言,该案首次将书证提出命令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衔接,为解决 “赔偿基数认定难” 提供了实操样本,推动了惩罚性赔偿从 “制度规定” 走向 “有效落地”。同时,法院对侵权贡献率、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树立了标尺,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对市场主体而言,该案释放了 “严厉打击恶意侵权” 的信号,警示市场主体不得滥用他人知识产权 “搭便车”,引导其通过自主创新获得市场竞争力。此外,原告在判决后主动放弃部分赔偿,为被告回归合法经营创造条件,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 “惩罚与教育并重” 的理念,有助于营造 “尊重创新、保护产权” 的营商环境。
结语
深圳小米商标侵权案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精准认定、证据规则的创新运用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精细化裁量,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 “力度” 与 “温度”。该案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更推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见效,对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具有深远意义。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此类案例将持续为构建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 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注入动力。